租屋管理
租屋管理
 

北市劉姓女子租到凶宅,交了2個月房租才發現,怒打官司求償。士林地院審結,該屋確實曾發生輕生,張姓屋主未盡告知義務,不動產公司仲介也未查證,兩方應返還劉女全數金額,可上訴。

劉女主張,張姓房東明知該屋2013年發生輕生事件,卻隱瞞未告知;張及不動產公司應返還她已支付5萬租金、1萬2500元服務費、管理費及清潔費6903元。

張姓房東主張,在他取得該屋產權前,並不知曾發生輕生。法官調查,新聞媒體對於該輕生事件早有報導。

法官認為,張姓房東明知是凶宅,卻未告知不動產公司,應返還5萬租金給劉女;不動產公司仲介未做好查證,僅聽信房東片面之詞就代租,應返還管理費、清潔及服務費共1萬9403元。

法官另判處不動產公司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,全案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