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屋管理
租屋管理

 租賃糾紛型態及處理機制

【找屋篇】

 Q1:要如何確認租屋廣告的真實性? 

A:為避免房東刊登不實租屋資訊,租賃住宅條例第 13 條除了規定出 租人刊登內容要符合事實,受託刊登租屋資訊的媒體經營者(如: 崔媽媽租屋網、591) 也必須透過刊登者提供的謄本或建物資料、 政府公開資訊,檢核每一筆刊登物件的「住宅面積」、「屋齡」、「樓 層別」、「建物坪數」四項資訊,讓房客可以在搜尋物件時,即可 先初步判斷廣告之真實性。

 Q2:違章建築可以出租嗎? 

A:雖然違建在法律上並不具有「建物所有權」,不能辦理產權登記, 但出租違建的行為卻不算違法,只要違建還沒被拆除,實務上法 院多數會認定建造人對違建有進行使用、收益的權利,所以可以 出租,不過,考量違建的居住品質與安全性較不足,承租人應審 慎評估。 

Q3:獨立套房與分租套房怎麼分?

 A:為了易於出租,有些房東會將分租套房標示為獨立套房,或是將 獨立套房歸類在住家類,標示一房一廳一衛。除了透過照片辨別 外,一般來說,只要標示為內含水或電費的,多半會是分租套房; 至於獨立套房,通常有自己的門牌號碼和獨立的水電表,沒有跟 他人共用的問題。

 Q4:房東要我看其中的 A 房但出租的是 B 房,這樣好嗎? 

A:一些房東會強調自己在該棟有多個格局相同、風格相近的物件, 並推說要出租的 B 房目前還有人居住,當下不方便帶看,要房客 遷就看「一模一樣」的 A 房。建議房客應予以拒絕,因為看房不 2 只是看格局、看裝潢,也要動手測各種設施設備(如:冷氣、馬桶、 燈具等)的可使用程度。此外,如果房客因為滿意 A 房而付了定金, 日後卻發現 B 房不如預期,此時要拿回定金就不會那麼容易了。 因為,依民法第 248 條規定,定金支付後,如果是因為房客的原 因違約不能履行時,不得請求返還定金。 

Q5:定金支付了之後,若有一方反悔不租,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 賠償嗎?

 A: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,通常是在看屋後簽約前,房客有 意承租,房東也願意出租,這時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 金額,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。民法第 249 條規 定: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人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」, 因此,如果因為房客的原因(例如:工作地點突然改變、離開五 分鐘就後悔…等等)違約不能履行時,不得請求返還定金,若是 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,房東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(例如收 2000 元定金,返還房客 4000 元)。 


【簽約篇】 

Q1:租賃住宅條例實施後,房東房客之權利義務和過去有何差別? A:租賃住宅條例針對押金上限、提前終止租約事由、修繕責任、遺 留物處理、電費收取上限等常見糾紛,均有明確契約範本規範, 讓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更有保障。 

Q2:「住宅租賃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跟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有什麼不同? 

A:「住宅租賃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是依據租賃住宅條例第 5 條訂 定,適用於未反覆出租住宅之房東。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是依據租賃住宅條例第 5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訂定,適用於房東為企業經營者(房屋常態性、反覆出租 3 時即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),房客為最終消費者使用,二種契約出 租房屋的用途,皆限由房客供作居住使用。 

Q3:租期屆滿後,房東再行將房屋出租,要簽哪個版本的契約? 

A:租期屆滿後再次出租,就屬反覆出租,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 年 5 月 30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165274 號函釋,房東可認定 為企業經營者,應遵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 定。 

Q4:出租兩層樓,一樓作店面,二樓作住家,簽約時要注意什麼? 

A:因為各樓層分屬不同用途,建議分別簽立不同的租賃契約。二樓 為住家使用,應適用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/約定及不得記載/約定 事項,一樓作為店面使用,則回歸民法商業用租賃契約。 

Q5:住家物件想委託給業者包租,要簽什麼合約?

 A:房東將房子委託給包租業者經營管理時,應與包租業者簽訂立住 宅包租契約,遵守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。 

Q6: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,對房東有什麼好處? 

A:房東將居住使用的房屋委託給業者經營管理,除了可減輕管理負 擔外,還可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及較高的抵扣費用。以月租金 2 萬元為例,扣除免稅額 6 千元後,所剩餘的 1 萬 4 千元還可以扣 除 53%費用,與原先自行出租應繳的所得稅減少很多。

 Q7:租賃住宅條例實施後,個人房東出租自有房屋及管理相關事務, 有無違反規定?

 A:租賃住宅條例施行後,個人房東仍可以出租及管理自有房屋,尚 無違反租賃條例規定。 

Q8:簽約時要如何確認出租者的身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? 4 

A:當對方表示自己是屋主本人時,可要求出示房屋權狀和身份證, 如果沒有權狀,則可請提供最近一年的房屋稅單,確認稅單上的 納稅義務人是不是與簽約者同一人。當對方表示自己是二房東, 可請二房東(轉租人)出示大房東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。因為依 據租賃住宅條例第 9 條規定,必須經過大房東(出租人)書面同意, 二房東(轉租人)才能將其租用住宅的全部或一部分轉租。 

Q9:簽約後才發現,簽約人不是屋主,且未經屋主同意轉租,那契 約有效嗎?

 A:契約還是有效,但如果簽約的對象不是屋主,且未經屋主同意轉 租,日後真正的屋主可以依據民法第 767 條的規定,要求房客返 還房屋,房客的損失則只能向非屋主的簽約對象要求賠償。 

Q10:未成年人可以簽訂租賃契約嗎?

 A:參照民法第 13 條及第 79 條規定,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,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,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 始生效力。但若租賃房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(例如:家 住高雄,學校在臺北,每日通勤恐有困難),依民法第 77 條但書 規定,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,租賃契約仍是有效。 

Q11:何謂不定期租約? 

A:一般而言,租賃契約會訂有期限,但如果有下列成因,就會成為 所謂「不定期租賃」:(1)根據民法第 422 條規定,房屋租期超過 一年者,應以書面訂定,如果不以書面訂定,視為不定期租約。 (2)根據民法第 451 條規定,租賃期限屆滿後,房客繼續居住租 屋處,而房東不表示反對也繼續收租金,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的不 定期租約。要注意,實務上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約,是必須受到 土地法第 100 條的限制。 

Q12:房東可以在合約中要求房客不能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嗎? 

5 A:租賃住宅條例通過後,內政部已將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 賃費用支出」、「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,若較出 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」明列為不得約定事項。 也就是說,於 107 年 6 月 27 日後簽訂的契約,就算契約條款中約 定了「不得申報租賃支出」、「稅賦增加由房客負擔」等條文,也 是無效的。 

Q13:房東可以在合約中要求房客不准遷入戶籍嗎? 

A:租賃住宅條例通過後,內政部已將「不得記載/約定承租人不得遷 入戶籍」明列為租賃契約不得記載/約定事項,所以於 107 年 6 月 27 日後簽訂的契約,即使在契約中明訂房客不准遷入戶籍,也是 無效條款。但戶籍法為戶籍登記的行政管理規定,不是民眾間權 利義務的規定,如需遷入戶籍,仍應檢附相關文件。若租約有經 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,則檢附租賃契約即可;若租約沒經過 公證,則除了檢附未經公證的租約,還要提供最近 1 年內租賃處 房屋稅籍證明或最近 6 個月內水或電或瓦斯的繳納收據。 

Q14:簽約了但租期還沒開始,可以反悔嗎? 

A: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,此份租約一經租賃雙方簽立,便 生法律效力。若無法履行租約,則要看合約中有無提前終止租約 之約定。若雙方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,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 約金金額;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可提前終止租約,則提出之一 方應按約定期間先期通知對方,未先期通知對方,亦應按照約定 數額(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)賠償違約金。 

Q15:租約公證時,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與否,有何差別?

 A:最大的差別,在於能節省因訴訟程序所帶來的精神、金錢及時間 的花費。主要的原因在於,凡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,已經載明 於公證書中,就無須再費力去取得「執行名義」,公證書本身就成 為「執行名義」之一種了。舉例來說,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「房 6 客不付租金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」等字句,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 金時,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 行,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。同樣的,若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 載「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」等字句,一旦房東 無故拒還押金時,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 Q16:租賃住宅條例實施後,房東還是在合約中載明不得申報租賃支 出,明顯違反了不得約定事項,房客是否可據此主張合約無效拒 繳租金? 

A:依租賃住宅條例第 5 條第 5 項規定,租賃契約條款,一部無效或 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,除去該部分,契約亦可成立者,該契約 之其他部分,仍為有效。也就是說,合約中「不得申報租賃支出」 的條文是無效的,但合約其他部分,如租期、租金等約定仍具效 力,雙方仍應遵守。 


【居住篇】 

Q1:租賃期間房東可以任意進入租屋處嗎? 

A:當房屋出租後,房東雖然擁有所有權,但房屋的完全使用權屬於 房客,房東進入出租房屋時,必須經過房客同意,否則不可任意 進出。若房東未經房客同意,即擅自進入出租房屋,恐涉刑法第 306 條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」。

 Q2: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,由房東或房客負責修繕?該如何通知?

 A:按照民法及租賃住宅條例的規定,只要修繕責任沒有另行約定,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,若不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時,原則由房東 負責修繕。但房客也要盡到「善良管理人」的注意義務,得知損 壞發生時應馬上通知房東儘速處理,避免災害擴大,若輕忽未即 時通知,導致損失嚴重,房客還是需要負擔責任。通知的方式, 只要能舉證的,像是簡訊、Email、Line 等以文字表示都可運用, 7 但最具有證據效力的,還是以郵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佳。

 Q3:通知房東修繕,但房東一直不處理,可以因此拒付租金嗎?

 A:房客不能以房東不修繕為由,拒付租金。房客可為的作法是通知 房東,若房東未能於房客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,房客得自行僱 工修繕,修繕費用得請求房東支付或由租金扣除。 

Q4:發現房客在屋內吸食毒品,房東可否終止租約?

 A:依民法第 438 條第 2 項及應記載/應約定事項之規定,房客需依約 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不得違法使用。房客若有違法使用 之情事,經房東阻止仍繼續為之者,房東得終止租約。 

Q5:多找一個人來住,房東卻說房客違約,要求加租金,可以嗎? 

A:契約條文中,若明定「不同意轉租、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 用」只要有非原始簽約的房客入住,不管原承租人是否有外收取 租金,房東都有可能將房客視為違約轉租或出借行為,要求調漲 租金甚至會終止租約。建議房客可主動提出要加註「房東同意未 來可部分轉租給其他人」的條文,至少加註:「短期留宿親友, 不 在此限」的內容,以免有短期留宿他人情形被發現時,造成爭端。 

Q6:一度電 5.5 元,房東是不是違法? 

A:以往分租套雅房多會採以度計費的方式來收取電費,收取的額度 也沒有明確規範。租賃住宅條例公告後,規範電費每度收費不得 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。 所以房 東的電費收取只要不超過現在規定 6.41 元/度,就不算違法。但 畢竟電費收取是代收費用,房東不可以此營利,若發現房東有超 收行為,房客可向當地縣(市)政府的地政局(處)、消保官檢舉。 

Q7:原本是白色的牆面,想要換成淡藍色的牆面與貼壁紙,可以嗎? 

A: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/約定及不得記載/約定事項規定,租賃住 8 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,房客應經房東同意,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 裝修,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。 

Q8:房東說要賣屋,我還能繼續住嗎? 

A:除了「在承租前房東已開始賣屋」、「未經公證超過五年的定期租 約」、「不定期租約」三種情形以外,依民法第 425 條規定,當租 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,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, 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,這也就是所謂「買賣不破租賃」。 

Q9:風災過後,租屋處淹水屋內物品損懷,是否可向房東要求損害 賠償? 

A:如因風災之不可抗拒因素,導致租屋處淹水物品損壞,這不可歸 責於房東,所以房東並無賠償房客財產損失之責任。 

Q10:風災造成房屋毀損無法居住,那還要繼續繳租嗎? 

A:若已造成租賃房屋毀損,如房屋的門窗全部毀損、滿屋汙泥堆積, 房客應先通知房東進行修繕,並可要求房東不收取部分或全部租 金。 

Q11:房客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,房東可以拒絕嗎? 

A:依租賃住宅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規定,押金是用來擔保房子發生損 害或房東需代為處理遺留物時,讓房東可用這筆錢支付相關費用, 並非作為欠繳租金之使用,故房東可以拒絕房客以押金抵付租金 的要求。 


【終止篇】

 Q1:租約期滿要搬離租屋處,要將屋況恢復到什麼狀態才不會被扣 押金? 

A:房客入住後,要對租屋處進行改裝,需經過房東的同意才可進行, 9 且雙方也要明確規範返還的標準。如是約定現況返還,那就可維 持改裝結果點退房屋,若是約定回復原狀,那房客就要將房屋回 歸到原始承租的狀態再點退房屋。 

Q2:如果要繼續住,要如何辦理續約呢? 

A: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哪一方要續約,最好都能養成以書面續約的「法 律習慣」,避免口頭續約因租期爭議衍生「不定期租賃」且無憑據 舉證,建議在租約到期前 1 個月,租賃雙方先行確認是否續租, 可以直接在原租賃契約上更新租賃期間,並於修改處雙方簽名或 蓋章;也可以再準備一份新的租賃契約重新簽訂,以保障租賃雙 方權益。

 Q3:房客欠租多久,房東才能終止租約?

 A:租賃住宅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, 達 2 個月之租金額度,經催告仍拒繳,房東得主張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,並應於終止前 30 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終止租賃 契約,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。 

Q4:租約尚未到期,但因病需長期住院,是否可以終止租約?

 A:依租賃住宅條例第 11 條規定,房客「因疾病、意外產生有長期療 養之需要(立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 6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 明)」,可於終止前 30 日,以書面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,且不 用支付違約金。